會章
2011-12年度家長教師會會章(修訂)
2.會址︰九龍大角咀詩歌舞街33號
- 宗旨︰本會以聯絡家長與教師感情,交換意見為宗旨,藉使學
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互相配合,提高教與學效果。
4.1. 資格
4.1.1. 普通會員︰凡本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皆為本會「普
通會員」,並須每年繳交會費。
4.1.2. 當然會員︰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得為「當然會員」。
4.1.3. 名譽會員︰本會常務委員會有權邀請社會賢達及熱心
為本校服務之畢業生家長為本會「名譽會
員」。
4.2. 權利
凡本會會員得享受本會一切權利,唯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皆
有選舉、被選及表決權。
4.3. 義務
4.3.1. 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接受會議決案及繳交會費之
義務。
4.3.2. 凡會員有中途退會者,已繳各費例不發還。
會員每年會費為港幣?拾元正,以家庭為單位,在每學年開始
時繳交。
6.1.本會為鮮魚行學校一活動組織。
6.2.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6.3.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後,執行一切會務。
6.4.常務委員會成員職位及職責︰
6.4.1. 主席﹙一人,由家長出任﹚
督導及處理本會一切會務,並主持執行委員及週年大
會會議。
6.4.2. 副主席﹙二人,家長及教師各一人﹚
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如遇主席因事不能執行任務,副
主席代理其職權。
6.4.3.秘書﹙二人,家長及教師各一人﹚
負責準備會議議程;作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內外的文件。
6.4.4. 財務﹙二人,家長及教師各一人﹚
負責本會一切收支工作,並於執委會提出報告。
6.4.5. 聯絡﹙二人,家長及教師各一人﹚
負責本會一切對內外之聯絡工作。
6.4.6. 活動﹙二人,家長及教師各一人﹚
負責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及學術上之活動。
6.4.7. 顧問﹙一人,校長出任﹚
﹙遇有常務委員離職,由常務委員會安排後補委員填補空缺。﹚
7.1 週年大會日期視實際情況而定。
7.2 執委會按需要由主席通知召開之,但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7.3 所有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拾人。
7.4 週年會員大會逾半小時仍未足規定人數出席,該會議應延至
下星期同日同時同地點舉行。延續會議逾半小時仍不足出席
人數者,則是日出席人數即作合法人數。
7.5 上述會議之議決案,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投贊成票,方得
通過。
7.6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不少於兩次,以半數委員為會議法定
人數,家長及教師之人數各佔一半。
8.選舉辦法︰
8.1. 常務委員會人選由週年會員大會票選產生,一年一任,連
選得連任。
8.2 常委成員若無理連續缺席三次會議,則視作放棄出任常委職位。空缺之職位由常委推選,若在十四天內沒有成員反對便可當選。若有反對便再投票補選。
8.3 由家長出任的常委成員有權辭職,但要待接任者到職才可。
9.家長校董選舉辦法:(以教統局頒發的家長校董指引為依歸)
9.1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9.2法團校董會設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任期為兩年。即於九月一日生效至隔年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9.3.1設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
9.3.2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而得票最多者將會成為家長校董,次多者則會成為替代家長校董。
9.4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
9.5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10. 財政︰
9.1. 本會財政由司庫負責出納核實,並應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
議時將出納情形詳為報告。
9.2. 本會財政用途只限於發展會務暨會員福利及協助促進學校
教育原則之用。
9.3. 本會常務委員會一律為義務職守,概不支領薪津車馬費
等。
11.修章︰
10.1.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10.2. 本會如若需要結束時,須得出席會員大會之三分之二或
以上會員通過。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可由會員大會通過,捐贈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
12. 附則︰
11.1本會不干涉學校行政。
11.2本會不受理家長、會員和教職員間之糾紛。
|